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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普法丨《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守护平安家庭

时间:2024-03-08

来源: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高祥

审核:李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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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日起,《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立足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家庭建设和妇女需求,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遭遇家暴,可以做什么?

1)求助、报警、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

(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

2)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的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受害人的庇护救助

第三十四条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暂时无处居住的受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等提出庇护请求。

受害人可以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提出庇护请求。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出庇护请求的,其近亲属、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提出。

实施家暴会被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别人被家暴,你能做什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公安部门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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