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致全县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
时间:2024-03-15
来源: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雅婧
录入:高祥
审核:侯艳会
致全县广大消费者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增强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积极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具体体现,消费是人们每天都要从事的经济活动,消费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甚至还关系到生命安全,那么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自身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和解是最快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而言,双方会互有让步,达成低于法定标准的和解协议)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协会是政府支持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消协的介入,会更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属实的,行政部门有权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具有直接的威慑力,是相对快捷的维权方式)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消费者权益,宝清检察一直在行动。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遇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我们会及时亮剑!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和您的家人发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欢迎您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可拨打我们的12309检察服务热线。助力消费维权,守护公共利益,宝清检察永远在您身边!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